辦理離婚財產協(xié)議主要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和在公證機構辦理兩種途徑,以下是具體介紹:
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協(xié)商起草協(xié)議: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等事宜進行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起草離婚財產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應明確雙方各自的財產范圍、具體財產的歸屬、分割方式等,例如房產地址、車輛型號及車牌號、存款金額及分配比例等234.
準備相關材料:通常需要準備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離婚財產協(xié)議等材料。如果有財產證明文件,如房產證、車輛行駛證、銀行存款證明等,也需一并準備356.
提交申請:雙方共同前往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向工作人員提出離婚登記申請,并提交上述準備好的材料6.
審查與調解:婚姻登記機關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協(xié)議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等。同時,工作人員可能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登記前的調解,促使雙方再次協(xié)商,解決可能存在的爭議2.
冷靜期與登記:經過規(guī)定的離婚冷靜期(一般為 30 天),如雙方均無異議,婚姻登記機關將為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在離婚證上注明財產分割情況,離婚財產協(xié)議正式生效2.
在公證機構辦理1
準備材料:當事人需準備好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擬好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文本;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據(jù),如財產權利證明等。
提出申請: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審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會就離婚財產協(xié)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xié)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出具公證書:公證員對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審查無誤后,會出具公證書,以增強協(xié)議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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