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8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一方因照顧子女、照顧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而承擔更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賠償。具體措施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換句話說,在《民法典》時代,離婚是一種精神損害賠償,可以向對方索賠不同于對方欺騙和其他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本文介紹了法編制的《中國法院年度婚姻家庭與繼承糾紛》中的一個案例。
在這種情況下,陳先生和林女士于1993年結婚,并于1996年生下了一個兒子陳某男。經醫(yī)院檢查,陳某男屬于唐氏兒童。2014年,這對夫婦收養(yǎng)了一個女兒陳某女兒。陳某女兒的收養(yǎng)手續(xù)以陳某姐姐的名義登記,但實際上是由陳某和林某共同撫養(yǎng)長大的?;楹螅惸痴焦ぷ?,年收入約34萬元。林女士沒有工作。
主要收入是6000元的房租。陳先生訴訟離婚。林女士同意離婚,但兩個孩子屬于她。陳先生支付贍養(yǎng)費,婚后支付更多,他要求陳先生支付200萬元的經濟補償。法院裁定陳女士的監(jiān)護權屬于林女士。陳先生每月支付4000元贍養(yǎng)費,陳先生向林女士支付40萬元經濟補償,其他資產一半。
在這種情況下,林女士得到了40萬元的賠償。她履行了舉證責任,說服了法官自己“照顧孩子、照顧老人、協(xié)助對方工作等?!?,符合《民法典》的規(guī)定,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民法典》規(guī)定這一條的原因是為了保護家庭主婦在被迫離婚時能夠從家庭中獲得一定的收入。因此,在實踐中,他們通常會結合在家陪伴老人和孩子時可能留下的賬單、照片和其他證據來確認。
這里需要提到的是,結合婚姻和家庭律師團隊的經驗,法官將審查一方實際需求負擔的義務。舉兩個例子。在這種情況下,林女人有唐的兒子陳,收養(yǎng)的女兒陳需要照顧,家里有長輩。因此,法院認為他付出了一切。另一個例子是,這個人年輕時不工作。他被稱為在家照顧孩子。事實上,這個孩子有女人的母親和保姆的共同照顧。因此,經過綜合考慮,法院認為,雖然這個男人沒有工作,但他不需要在家里付出。
另一個問題是經濟補償的金額。本案審理法官在《中國法院年度案件》一書中表示,金額應結合當事人的實際工資和未來工資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林女士為陳的病情付出了長期的體力和精神支出。離婚后,林女士仍然需要繼續(xù)照顧兩個孩子。因此,法院綜合考慮了陳先生的支付能力和收入,將經濟補償金額定在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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